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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層負責
亞洲大學分層負責明細表說明
一、本校為加強推行「工作簡化」,劃分工作權責,以期提高行政效率,特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〈以下簡稱本表〉,作為各單位承辦人員處理公務之依據。
二、權責劃分層次與權責:
(一)本校分層負責層次,劃分為4層:校長為第1層; 一級主管為第2層; 二級主管為第3層;承辦人為第4層。
(二)權責區分為3級:第1級為核定、第2級為審核;第3級為擬辦。另視實際業務需要可『逕行辦理』。
(三)已被授權之事項,應在授權範圍內依法做適當之決定與處理,不得推諉,並負完全責任,其上級則負督導考核之責任。
三、各承辦人員處理公務,應以法令規章所規定之範圍為限,涉及支付款項者,需經校長核定有案者始可辦理之。
四、依規定已由校長核定處理辦法之公文,發文稿可責由副校長、主任秘書或一級主管判發。判發人員應負責審核發文稿內容與核定辦法是否相符,如有差異,應由判發、核稿及承辦人共同負其責任。公文承辦人 製作公文,其敘述事實或引述人名、地名、物名、日期、數字、法規條文及有關解釋等,發生錯誤遺漏者,由承辦人負其責任。(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第十二項)
五、第二層或第三層負責人員依本表所列由其負責核定之事項,仍以本校名義行文,而由各該負責人員決行。
六、核定人員請於核定時判『發』及簽名,以利判定發文與否。
七、本表規定之事項,得視實際需要,隨時修正之。
八、本表經校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